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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与房屋所有人存产权纠纷 租户物品被扔楼道

发布时间: 2016-11-01 13:32:49

来源: 京华时报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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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淀区住户闫女士反映,因与她签订合同的房东与房屋所有人存在产权纠纷,24日下午她租住的房屋遭房屋所有人派人强行进入,父母被架出屋,物品被丢至楼道间。闫女士清点楼道内物品时发现,存在丢失情况,并报警。

租房遭人喷漆父母被人架出

据闫女士介绍,她在海淀区冠城北园小区租住了一套三居室房屋。10月24日下午2时许,十多名男子来到她的家中,强行将她年近7旬的父母架出,并更换门锁。“母亲的鞋子和外套都没来得及穿,她年纪大了受凉又受到惊吓,随后被送到医院”。

据闫女士了解,与她签订合同的房东与持有房产证的房主有房屋纠纷。2015年4月,她通过北京冠城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物业公司),租住该房屋。租房合同显示,房屋所有人为朱先生,租赁期到2018年4月,共三年。据闫女士回忆,租房时,朱先生出具了办理交房、入住和装修的材料,物业工作人员也表示,房子为单位给朱先生的分房,确实为朱先生所有。“还有物业作证,我就以为房子是朱先生的”。闫女士向冠城物业公司交纳3500元的佣金,向房东朱先生交纳租金和押金。

去年年底,一位金姓女士数次来到闫女士家中,自称拥有该房屋的房产证,要求入住该房屋。闫女士与房东朱先生联系后,对方表示房屋是单位分给自己的,金女士是为公司代持,让她继续租住。之后,闫女士家门曾遭人喷漆。闫女士称,事后也曾多次向物业和朱先生反映此事,要求与金女士进行协商,但并无结果。


物品被扔楼道损失数万报警

10月24日晚,有几位男子把守租住房屋,闫女士和家人想进屋取现金、身份证等物品遭拒绝。第二天,闫女士接到金女士的电话,要求她在当日下午3点前必须搬出去,否则要强行清理屋内的所有东西。当天下午3点多,闫女士被邻居告知,有人进入她租住的房屋搬运物品。

25日下午4时许,记者在现场看到,楼道里堆满了冰箱、衣物、床垫等物品,各种纸质包装箱杂乱堆放在一起。闫女士报警后,花园路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参与调查,建议闫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闫女士称,事发后她曾多次要求回家拿出个人物品,但均遭拒绝,“孩子的书包都在屋里,一直没法拿出来”。

前天下午,闫女士在清点堆放在楼道内的物品时,发现有东西损失,再次报警,“屋里应该还有别的东西,但搬出来的抽屉中的首饰不见了,加上遗失的现金,至少有几万块。”昨日凌晨,闫女士前往花园路派出所做了笔录。

房东从公司分房未过户

冠城物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闫女士租住房屋的房产证确实在金女士名下,但从该房屋可以办理入住时,都是朱先生家人居住。对于在租房时物业是否告知闫女士房屋产权的问题,该工作人员称,因时间较久,办理员工已经离职,他们也并不清楚。对于房屋纠纷给闫女士造成的损失,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需要将会配合闫女士走法律程序,如果需要物业方面赔偿不会推脱。

房东朱先生的儿子小朱表示,该处房屋是他的父亲所在永达投资公司当年的分房,他们家人在2000年房屋建成后入住。金女士是当时公司的法人代表,房产证确实在金女士名下。当时家人以金女士的名义购房,口头约定之后办理过户,他们家人在此居住已超过15年。对于与金女士的房产纠纷,小朱表示考虑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房屋纠纷,同时表示愿意赔付闫女士相关损失。

记者多次电话、短信联系金女士,表示要了解该事宜,均未收到回复。记者在工商注册信息上输入永达投资公司,发现并无查询结果。

昨日下午,花园路派出所民警表示,确实接到闫女士报警,当事民警较为了解该案情,自己不便透露。


律师说法

暴力逼走租客涉嫌违法

北京律师张新年表示,金女士与闫女士的冲突缘于民事纠纷,但金女士做法已涉嫌违法。张新年称,即使金女士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认为闫女士一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召集其他人员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逼迫闫女士一家搬走。

张新年称,金女士及其同伙涉嫌存在非法入侵住宅、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如果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京衡律师事务所余超律师表示,租户闫女士对房屋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占有”。房屋产权人金女士可要求租户搬离房屋,如果住户拒不搬离房屋,金女士可向法院起诉,但无权用暴力手段强行将租客赶走。在强行赶走租户闫女士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警方应当依法处理。

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包音泰认为,至于朱先生是否有权出租该房屋,需要进一步核实朱先生与金女士之间的纠纷缘由。但闫女士在租房时如果看到的房屋原始档案中的房屋所有权人确系朱某,则可判断闫女士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此,闫女士既可以要求朱先生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金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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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chen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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